为切实加强湖南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实施2021年高中(中职)起点本科层次乡村高中、初中和中职专业课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按照“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公费培养、定向定期服务”的原则,通过普通高考和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进行招生。
一、培养目标
为乡村培养理想信念坚定、教育情怀深厚、专业基础扎实、公司产品能力和终身学习发展能力强的高素质创新型教师。
二、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一)本科层次高中教师:数学与应用数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美术学、应用心理学5个专业面向省内14个市州招收195人(分县市区分专业招生计划见附表1)。
(二)本科层次初中教师: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英语、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学、地理科学、音乐学、体育教育、美术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应用心理学14个专业面向省内14个市州招收1171人(分县市区分专业招生计划见附表2)。
(三)本科层次中职专业课教师:旅游管理、财务管理
2个专业面向省内招收35人。(定向县市区分专业招生计划见附表3)。
三、培养模式
(一)本科层次高中、初中教师均采用四年制本科的培养模式。
(二)本科层次中职专业课教师采用本科院校会同有关高职院校和企业联合培养的模式。本科学制四年,人才培养方案由本科院校与高职院校共同制定,原则上第一、二学年由相关高职院校负责培养,第三、四学年由本科院校负责培养。旅游管理专业高职院校培养单位为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专业高职院校培养单位为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由太阳城集团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招生对象及条件
(一)本科层次高中、初中教师
1.具有招生来源计划所确定的县市区户籍(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7日)。
2.年龄未满22周岁(1999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
3.2021年湖南省普通高考成绩达到招生学校相应类别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高考选考科目符合招生学校选科要求。
4.身体健康,体检合格。体检工作要求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21〕5号)执行。
5.热爱基础教育事业,自愿报考高中、初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以下简称“公费定向师范生”),且保证毕业后服从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在招生计划所定向的市州、县市区的乡村高中、初中任教,服务时间不少于6年。
(二)本科层次中职专业课教师
1.年龄未满22周岁(1999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
2.考生2021年湖南省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成绩达到相应专业门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3.身体健康,体检合格。体检工作要求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21〕5号)执行。
4.热爱中等职业教育事业,自愿报考中职专业课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以下简称“公费定向师范生”),且保证毕业后服从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在招生计划所定向的县市区的乡村中等职业学校任教,服务时间不少于6年。
五、招生录取程序
(一)公布招生政策
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高中(中职)学校和培养学校要利用报纸、海报、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此文件的招生政策与招生计划。高中(中职)学校还应向高三年级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动员。
(二)户籍信息确认
填报本科层次高中、初中教师招生计划志愿的考生根据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登录“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综合信息平台”(网址:https://ks.hneao.cn)或“潇湘高考”APP查看考生本人报名信息,确认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户籍地信息中的县(市、区)与考生户口薄上户籍信息中的县(市、区)一致。
(三)填报志愿
考生根据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在本科提前批“非军事院校志愿”栏中填报有关志愿;其中填报本科层次高中、初中教师招生计划志愿的考生,应根据考生户籍所在县市区及相应招生计划对户籍的政策要求填报相应志愿,凡填报志愿中的院校或专业不符合有关户籍政策要求的,一律视为无效志愿。填报志愿(含征集志愿)的时间及要求等按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投档录取
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省教育考试院依据考生志愿将填报了相关志愿的考生名单提供给招生学校,各招生学校依据有关招生政策和学校录取规则确定拟录取名单。省教育考试院按招生学校提交的拟录取名单投档。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有招生学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由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网络和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院校招生缺额,并组织未被录取的考生填报征集志愿。
(五)签订《湖南省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
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依据招生学校函告的录取名单,统一组织所有录取考生与本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一式四份)。《协议书》签订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信息,由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布并及时通知有关考生。考生在签订《协议书》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协议书》;凡非考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签订《协议书》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招生录取资格,所涉及考生不得进入下一招生工作程序。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协议书》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招生录取资格。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协议书》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招生录取资格。
(六)发放录取通知书
招生学校收到市州教育(体)局寄送的《协议书》后,向已录取并签订《协议书》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入学与复查
录取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招生学校报到。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在入学一个月内对公费定向师范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招生学校在其《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协议书》正式生效;复查不合格者,则不能取得公费定向师范生资格,并按国家有关招生和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六、有关政策
(一)在本科提前批同一轮次填报志愿时,报考了“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含省级优师专项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院校(专业)的考生,不能兼报本科提前批中的军事、公安、航海、民航飞行学员、艺术、基层农技特岗、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其他类院校(专业)等。
(二)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确定考生专业,优先录取直接志愿考生。直接志愿生源不足时,再从“专业服从”的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进行调剂录取。
(三)公费定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和军训服装费免缴,其所需费用由财政公费承担;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在资助政策规定范围内与其他在校生享受同等待遇。
(四)公费定向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得转学,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五)公费定向师范生应在上岗前取得相应的教团队格,符合相应教师执证上岗条件,否则,按违约情形处理。
(六)公费定向师范生毕业后,依据招生计划所规定的服务地域和服务学校类型任教服务,时间不少于6年,其任教岗位和编制由签订协议的县市区按照相关规定落实。
(七)公费定向师范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脱产攻读普通硕士学位,但可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八)公费定向师范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经任教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依据招生计划所规定的服务地域和服务学校类型,在所定向的县市区的相应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九)未能履行协议的公费定向师范生,按规定退还所享受的公费培养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费定向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公费定向师范生的违约记录,并将违约情况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退还的公费培养费用和违约金。